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两次补充。如果证据不足,可退回给机关,两次退回后若仍无足够证据,机关应撤案处理。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应努力收集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1、取保退侦两次意味者证据不够充分,而且,第二次退回侦查已经是补充侦查次数的上限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2、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退侦两次除了代表证据不够充分之外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如果机关在第2次被退回侦查之后能够补充定罪证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要被判刑的。换言之,两次退侦之后的侦查工作还是没有任何的进展,司法部门就要解除所有的强制性措施。
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证据不足,可以退回给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两次为限,经过第二次退回的,不予起诉。这个时候,机关应该撤案处理。因此,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要尽量的收集犯罪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内完成,且最多进行两次。这一规定旨在避免拖延结案时间,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督促侦查机关的工作。如果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人民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应努力收集犯罪证据,以证实犯罪事实,避免撤案处理。两次退侦并不代表特殊含义,而是表明证据不充分,司法部门将解除所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或者人民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