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的处理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补充证据后移送检察院审查;2、发现新的同案犯或罪行需重新起诉;3、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需追究刑责;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需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部督办案件退侦的处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拓展延伸
案件退侦引发社会关注,公安部将采取何种措施?
面对案件退侦引发的社会关注,公安部将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以妥善处理。首先,公安部将加强内部调查,确保案件退侦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其次,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力度,确保侦查工作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同时,公安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公正的案件退侦处理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此外,公安部还将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案件退侦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公安部将努力确保案件退侦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公正的法治环境。
结语
公安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案件退侦引发的社会关注。通过加强内部调查和监督力度,确保退侦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与相关部门合作,研究制定更科学、公正的处理标准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公安部还将加强舆情引导和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案件退侦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公安部将努力确保案件退侦工作的合法、公正和可信度,为社会提供一个安全、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