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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辆上牌过户可以预受理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7 02: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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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辆上牌过户可以预受理吗

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第六条规定,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需驾驶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带齐所需资料,按照公证证明编号尾数在相应时间段内到车辆管理所白云、东山、海珠、黄埔、芳村分所进行预受理。车主预受理成功后须按时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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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第六条规定,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需驾驶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带齐所需资料,按照公证证明编号尾数在相应时间段内到车辆管理所白云、东山、海珠、黄埔、芳村分所进行预受理。车主预受理成功后须按时到窗口办理。


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第六条规定,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需驾驶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带齐所需资料,按照公证证明编号尾数在相应时间段内到车辆管理所白云、东山、海珠、黄埔、芳村分所进行预受理。

车主预受理成功后须按时到窗口办理:

一、预受理措施仅是车辆管理所为避免8月1日起中小客车总量管理工作实施后业务激增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应急措施,主要目的是分流业务量,缓解业务窗口压力。预受理成功后,机动车所有人按预受理回执标注的时间到原来预受理的车管分所窗口正式办理车管业务。

二、为方便番禺区、花都区和增城市、从化市的车主办理预受理业务,市交警车辆管理所将抽调民警组成“流动车管所”,到两区两市上门服务,请两区两市车主与销售商联系,了解“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的时间、地址,可不到市内5个车管分所进行预受理业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办理本市中小客车注册和转移登记预受理业务,一经发现将不予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如没有时间进行预受理,可在8月30日起(工作日)驾驶需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并携齐办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5个车管分所受理业务。对于办理机动车年检及其他牌证类业务,建议暂选择其他车管业务点办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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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辆上牌过户可以预受理吗

根据《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第六条规定,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并通过本市公证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需驾驶办理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的机动车,带齐所需资料,按照公证证明编号尾数在相应时间段内到车辆管理所白云、东山、海珠、黄埔、芳村分所进行预受理。车主预受理成功后须按时到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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