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被害人的指认是刑事案件中重要且常见的证据之一,但存在指认不可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来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指认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指认应当在以下情形下除外:
(一)指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指认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指认的真实性存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形式;
(二)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者相互补充;
(三)不违背常识;
(四)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当事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证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结论:被害人的指认需要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和辨别,不能一味地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当指认存在不可信之处时,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