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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更登记的房子还能不能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20 14: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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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更登记的房子还能不能卖?

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受让人而言,不能发生取得产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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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受让人而言,不能发生取得产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


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受让人而言,不能发生取得产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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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更登记的房子还能不能卖?

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受让人而言,不能发生取得产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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