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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积金新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6 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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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积金新

法律分析:邯郸公积金新主要规定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主要内容如下:1、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法律依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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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邯郸公积金新主要规定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主要内容如下:1、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法律依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邯郸公积金新主要规定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主要内容如下:1、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九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

第十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管理中心应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等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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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公积金新

法律分析:邯郸公积金新主要规定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主要内容如下:1、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职工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法律依据:《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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