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应诉管辖后能移送管辖吗?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三、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