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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8 17: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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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

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一、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依据。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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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一、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依据。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

一、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依据

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3、世纪年代初,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四固定,是指1961年至1963年间调整人民公社社队规模时,对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所实行的固定),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4、世纪年代初,县级以上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林业三定,是指1981年至1983年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县级以上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家庭经营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

5、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协议及附图。

6、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权纠纷裁决、处理决定。同一对同一林权纠纷有数次裁决、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裁决、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林权纠纷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同一林权纠纷已由人民作出判决(裁定)的,以人民的判决(裁定)为准;同一林权纠纷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的作出裁决、处理决定的,以上级的裁决、处理决定为准。

二、土地流转房产证有效吗

1952年县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如你仍持有1952年县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镇里的老宅基地被别人翻盖先拆迁怎么办

(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四)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五)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六)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七)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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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年土地证作废法律依据是?

五三年的土地证作废的法律依据是土地改革法的失效。1961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17条规定了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一、正确把握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依据。县级以上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解决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不清晰的,下列材料作为调解林权纠纷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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