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土地房产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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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8 17:16:40
五十年代土地房产证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无效了。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现在已经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导读法律分析。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无效了。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现在已经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法律分析:
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无效了。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现在已经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五十年代土地房产证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无效了。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五十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现在已经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