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普通方法:
1.进入开票系统,点击“管理---填开---普通填开”,点击“确定”。
2.进入填开界面,上方点击“红字”按钮。
3.输入需要红冲的代码和号码,此处需要输入2遍,点击“下一步"。
4.确认票面信息是否正确,确认之后正常打印在相对应的上面即可。
二、专用方法:
1.进入开票系统,点击“管理”按钮上方点击‘红字信息表’---‘红字专用信息表填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方申请”或“销方申请”(注:购方申请不需要填写代码和号码,销方申请需要填写),购方申请点击“确定”销方申请点击“下一步”,根据提示进入“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界面,确认票面信息或录入票面信息(注:数量和金额为负数,单价为正数),确认完成点击右上角“打印”,弹出窗口选择“不打印”,再弹出窗口选择“取消”。
2.在“管理”按钮上方点击‘红字信息表’----‘红字专用信息表查询导出’进入界面中单击选择对应单号,点击‘上传’并“确定”,待“信息表描述”变为“审核通过”即可进入“填开”界面进行负数填开。
3.点击“管理---填开---专用填开”,点击“红字---导入网络下载红字信息表“,鼠标左键双击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表编号,确认票面信息是否正确,确认之后正常打印在相对应的上面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