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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规定202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7 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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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规定2021?

律师解答。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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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解答。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


律师解答: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二、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

《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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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规定2021?

律师解答。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2、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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