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母亲,但母方有特殊情形时可归父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根据双方协商,优先考虑父母的条件和子女的利益,可考虑轮流抚养或祖父母抚养。同时,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如果双方协商无效,将综合各方因素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1、哺乳期内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归于母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
1、父母双方先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优先考虑的情形: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条件相同的,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抚养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结语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首先应考虑哺乳期内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抚养权归于母亲。然而,如果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父方可获得抚养权。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应先协商抚养权归属,考虑双方的情况及子女的利益。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可以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条件。如果协商无效,将综合考虑子女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作出判决。同时,10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也应被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