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鄠邑区拆迁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市、区)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砍移树木、被拆迁户搬迁费和过渡费用等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地县级以上制定的标准执行;
3、拆迁安置由当地负责,安置按当地县级以上制定的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由地方包干使用,集中安置、上楼安置等特殊情况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4、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有关要求和陕西省统征规程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5、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和施工其他临时用地补偿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制定的标准执行;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县域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保重点”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奖励协调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并考虑引汉济渭二期工程实际现状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