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立法权,但是可以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还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可以行使的职权如下:
1、根据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各委员会的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8、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议;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常委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 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