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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规则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9 0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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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过错推定的规定具体如下: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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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过错推定的规定具体如下: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过错推定的规定具体如下:

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5、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7、堆放物侵权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林木折断侵权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哪些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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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过错推定的规定具体如下:1、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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