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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应该怎么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9 0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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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应该怎么写

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在书写时必须要注明无偿租赁的期限等信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第1款)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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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在书写时必须要注明无偿租赁的期限等信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第1款)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在书写时必须要注明无偿租赁的期限等信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第1款)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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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租用个人房屋合同在书写时必须要注明无偿租赁的期限等信息,《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第1款)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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