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违规财务人员要看情况来判断是否有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三)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单纯知情不举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共犯论处,因领导指令的行为不属违法性阻却事由,但可主张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之规章,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章执行。
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章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