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
二、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有哪些?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三.如果不服司法鉴定该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决定。
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