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1、建立对综合所得税按年计税的制度。此次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
2、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
3、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