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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员工卡走账偷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8 12: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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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员工卡走账偷税

法律分析:公司用私人账户走账,在员工知情的情况下则员工也需承担责任。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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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公司用私人账户走账,在员工知情的情况下则员工也需承担责任。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法律分析:公司用私人账户走账,在员工知情的情况下则员工也需承担责任。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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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用员工卡走账偷税

法律分析:公司用私人账户走账,在员工知情的情况下则员工也需承担责任。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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