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 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