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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山林土地纠纷协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22 23: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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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山林土地纠纷协调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第四条各级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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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第四条各级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各级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和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权属纠纷引发件的,当地乡(镇)和县级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

第七条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阻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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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山林土地纠纷协调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第四条各级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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