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及其延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同,根据法定最高刑来确定。追诉时效可以延长的情况包括逃避侦查或审判以及被害人提出控告但未立案。对于追诉期的认定应基于实际判决结果,如果存在异议或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可以再次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刑事案件有没有追诉期?
追诉时效,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上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因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二、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刑法》第8第1款规定: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机关、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人民、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对于追诉期的认定关系到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处理上,还应当基于实际的判决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或者在后期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的,还需要再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存在追诉时效,即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同,追诉时效的期限也有所不同,分别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然而,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将不受追诉期限的。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将不受追诉期限的。对于追诉期的认定,应考虑实际判决结果和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