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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屋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23 0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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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屋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到法律的约束。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都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易主体不同,在行政管理层面也有差异,但是都受到民法的规制。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也依法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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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到法律的约束。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都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易主体不同,在行政管理层面也有差异,但是都受到民法的规制。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也依法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到法律的约束。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都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易主体不同,在行政管理层面也有差异,但是都受到民法的规制。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也依法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确定规范

依《民法典》第72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则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从何时起转移,在实践中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从价款全部支付完毕时转移。第二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按合同规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直接占有,但并不必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由双方自行协商。第三种观点认为,分期付款买卖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时即取得其所有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第五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无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推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付清全部价款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结合我国《民法典》、《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行规的规定,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的时间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法律的规定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房产的所有权应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时转移。部分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也自登记过户之日起转移。

2.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规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标的物并不在交付之时转移的,则依其约定,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3.法律没有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转移给买受人。

4.因买受人违约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规范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由于买受人系分期付款,所以,出卖人难免有收不回买卖合同价款的可能,而且因买受人的不同,这种风险的出现几率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买受人的这种违约的危险,出卖人会想尽办法加以避免,其中,约定期限利益的丧失条款或者合同解除条款,则是出卖人在买受人违约时所采取的救济方法,也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时的责任承担的特殊形式。

1.合同解除条款的适用规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又称为失权条款,是指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的条款。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出卖人解除权的行使,应按《民法典》此条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达到价款总金额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该约定的条件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利于对买受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另外,不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否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出卖人均在法律规定情形出现时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且我国《民法典》并未要求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前对买受人先实施付款催告程序,这是对出卖利的保护,即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则构成了对出卖利的极大侵害,法律允许出卖人不经催告而径行解除合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二、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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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均受到法律的约束。私人房屋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都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交易主体不同,在行政管理层面也有差异,但是都受到民法的规制。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也依法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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