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类型
1、被告是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除外
2、被告是专利部门,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的案件
3、重大共同诉讼,重大集团诉讼案件
4、重大涉港澳台外案,包括国际贸易案,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
5、被告是行政机关,成为了行政诉讼,也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三、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