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形态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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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4 13:28:52
抽逃出资形态都有什么?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三)反投资或担保。(四)其他抽逃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导读(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三)反投资或担保。(四)其他抽逃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三)反投资或担保。
(四)其他抽逃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形态都有什么?
(一)以某种名义直接将注册资本抽走。(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三)反投资或担保。(四)其他抽逃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