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提供的资料:
1、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机关和医院需要发行的证明书,例如死者销售后的人口信息表,也是人员的死亡判决书。
2、遗产证明书。例如,房地产证明书、土地使用证明书、存折、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费等其他财产,必须由有关机构发行附有账户号码和财产金额的证明书。办理不动产继承必须向住宅所有权登记部门取得住宅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公司或社区发行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必须详细记载死者父母的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活着和死亡时间)、配偶的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原配偶、离婚或死亡日期)、孩子的情况(包括结婚生子和未婚生子的亲生子女、养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或死亡日期),死亡的人不得写身份证号码。
4、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簿等其他证明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