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期和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但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连带责任保证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效期限与终止条件有关吗?
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效期限与终止条件有密切关联。有效期限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持续时间,即保证人对债务的担保期限。一般情况下,有效期限是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确定的,可以是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而终止条件则是指连带责任保证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例如债务履行完毕、保证人提前解除保证、债务人违约等。终止条件的发生会导致连带责任保证的终止,从而解除保证人对债务的担保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效期限与终止条件密切相关,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约定。
结语
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效期限与终止条件密切相关,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约定。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则视为没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有效期限与终止条件的明确约定对于保证人的责任解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