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一、哪些情形下可能要求减少抚养费
有以下情形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免抚养费
如下情形下可以减免抚养费:
1、负有给付孩子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能力负担孩子的生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免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犯罪而被收监、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免给付。
3、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生活的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但是由于继子女生活费并不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所以如果继父母不愿意支付,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