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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5 03: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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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案情简介。男方张某与女方魏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魏某不需支付抚养费。2013年3月,张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要求魏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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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案情简介。男方张某与女方魏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魏某不需支付抚养费。2013年3月,张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要求魏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

案情简介:

男方张某与女方魏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魏某不需支付抚养费。2013年3月,张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要求魏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律师点评: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张某和魏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魏某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约定只对张某与魏某具有法律效力,但只能约束张某与魏某,却不能和剥夺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利。

本案涉及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本案中张某与魏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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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案情简介。男方张某与女方魏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10月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2年3月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魏某不需支付抚养费。2013年3月,张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要求魏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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