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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应如何赔偿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05 03: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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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应如何赔偿

劳动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讲,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工伤赔偿款项中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一、工伤保险补偿实行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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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讲,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工伤赔偿款项中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一、工伤保险补偿实行什么原则。


劳动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讲,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工伤赔偿款项中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

一、工伤保险补偿实行什么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工伤认定情形来看,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

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很多用人单位以职工存在过错与责任为由,要求减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错误的做法。当然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伤事故的之际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工伤留下的后遗症一般会怎么处理

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工伤鉴定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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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应如何赔偿

劳动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讲,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应从工伤赔偿款项中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一、工伤保险补偿实行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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