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
1、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2、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3、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
4、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5、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8、融资减债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抵消和豁免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二、债务转为资本什么意思
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为数不多的大型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通常所谓的性债转股。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于1999年11月23日发布的《企业债转股方案审核规定》及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等规章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行为的合法性。
《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性债转股的目的、原则以及实施条件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前,一般企业的商业性债转股在现阶段无法可依,但实践中也有案例存在。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只是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其持有的股权,可按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由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可以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