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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4 17: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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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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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企业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一、公司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有利方面如下:

(一)保证最大限度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债权人不愿进行公司债务重组,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相关处理过程也将持续很长时间,债权人收回债权可能会更加费时费力,结果也可能难以保证如数收回。公司债务重组能够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避免破产清算中不必要的风险。

(二)进行公司债务重组可以减少资金占用量,加速资金周转

对债权人来讲,债务人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这笔资金便形成了呆账。呆账过多将间接导致债权人流动资金不足,资金周转速度变慢。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债权人拖欠货款而带来的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激活呆账也提高了债权人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公司债务重组对债权人的弊处

(一)进行公司债务重组会增加现金流量负担

公司债务重组会给债务人带来可观的债务重组收益,显著增长企业税前利润,但是这些收益并不能实际增加债务人经营现金流量。另一方面,增长的所得税支出却会实际减少债务人现金流量。所以公司债务重组虽然使债务人账面负担得以缓和,但实际上却增加了债务人的税收负担,甚至很可能导致债务人现金流状况更加恶劣。

(二)进行公司债务重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财务困境

公司债务重组收益,只是债务人的一种偶然利得,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债务人未来的发展并不能从公司债务重组中得到保证。公司债务重组只是让债务人在财务困境中有短暂的喘息机会,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企业。

(三)进行公司债务重组会降低信用水平,增加

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现实义务,如期偿还债务是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公司债务重组却使得债务人可以因财务困难等原因免偿部分债务。无论是恶意的还是善意的公司债务重组,都会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负面效应。债务人信用水平的降低对以后融资产生极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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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按照当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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