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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债务问题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4 17: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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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债务问题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合并、分立、兼并、收购、等。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以合并、分立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那么原企业并不灭失,所以债务仍有原企业负担。一、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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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合并、分立、兼并、收购、等。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以合并、分立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那么原企业并不灭失,所以债务仍有原企业负担。一、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合并、分立、兼并、收购、等。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以合并、分立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那么原企业并不灭失,所以债务仍有原企业负担。

一、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关联企业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虽然关联企业各自都是的法人企业,它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自然要计价收费,但由于二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或同被第三方所控制,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作价属于公司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这种交易作价可以由公司集团进行控制。因此出现了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现象。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二、企业兼并是企业并购么

不等于,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企业兼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三、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2、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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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与债务问题

企业重组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合并、分立、兼并、收购、等。不同重组方式下原有债务的处理并不一致。以合并、分立为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分立的,原则上由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收购,那么原企业并不灭失,所以债务仍有原企业负担。一、大股东是如何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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