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距离是不小于200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