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由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