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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属于什么类型的房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0 1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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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属于什么类型的房子

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属于福利分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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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属于福利分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属于福利分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一、集资建房具体内容是什么

集资建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集资建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全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办法。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及相关部门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建房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二、集资建房有哪些?

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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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房屋是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属于福利分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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