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人有权利不作证。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言拒绝权”。是指证人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法系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有:
(1)公务人员或曾经是公务人员因职务而知悉公务之秘密的;
(2)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医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公职人员等;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4)自身利害关系,证人如果因为陈述证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