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证的有效期,但是机关人民离休、退休、调离机关、辞去公职,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或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其证将被收回,即证无效。
法律依据:
《机关人民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人民使用统一的人民证。
第四条 人民证是机关人民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机关人民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身份。
第十条 机关人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其人民证并进行备案:
(一)离、退休;
(二)调离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的。
机关人民被辞退、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证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人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