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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赠与?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1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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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可赠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赠与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拓展延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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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宅基地使用权可赠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赠与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拓展延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及相关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可赠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法律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赠与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及相关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转让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其次,转让应当符合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如未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此外,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和约束,如不得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因此,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行为还需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此外,转让过程中需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如不得转让给非农业户口人员等。因此,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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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赠与?

宅基地使用权可赠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赠与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拓展延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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