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做现场见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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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1 12:13:59
当事人可以做现场见证人吗?
办案人员一般不可以做现场见证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导读办案人员一般不可以做现场见证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办案人员一般不可以做现场见证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当事人可以做现场见证人吗?
办案人员一般不可以做现场见证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