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当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可向申请指定。指定监护人前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并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若被监护益无人保护,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监护人仍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拓展延伸
监护责任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范围
监护责任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或其他被法律规定需要监护的人负有照顾、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与责任: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需条件;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协助被监护人发展其个人潜能等。监护人的责任范围涵盖了日常生活照料、教育培养、财产管理等方面。监护责任的履行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同时,监护人也要意识到,未履行监护责任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追究。因此,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为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结语
合理指定监护人是保护被监护益的重要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如对监护人有争议,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当事人不服可向申请。指定监护人前,需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最有利于其的原则进行选择。若被监护益无人保护,可由相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指定监护人,不得私自变更,否则责任不可推卸。监护人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权益,教育引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促进个人发展等责任。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未履行可能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监护人应认真履行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