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一家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仍然有价值时,比如有土地、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稀缺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投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实现收购,有其独特的优势:
1、利于查清被收购企业所有对外债务,减少或有债务风险;
2、执行中止保证债权人财产全部在破产程序处置;
3、解除所有查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查封;
4、担保物权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担保权;
5、财务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尽调信息充分披露;
6、多数决,避免在法庭外重组中因一个债权人不同意前功尽弃;
7、停止计息,降低收购成本;
8、有管理人的协助,更有文书对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加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