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人民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