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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4 2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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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是什么?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2号《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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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2号《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2号《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际上,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用语含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原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4、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第九条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计算机之中也包含着非常大量的知识产权,如果有人侵犯的知识产权的话,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向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其进行停止侵权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知识产权所有者需要出示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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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计算机知识产权法律是什么?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今天,在社会日益步入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2号《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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