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存不存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4-14 22:01:27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存不存在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不存在。未成年监护人是。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导读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不存在。未成年监护人是。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不存在。未成年监护人是:
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存不存在
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不存在。未成年监护人是。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