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判刑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哺乳的妇女;不适用保外就医的危险罪犯和自残者除外;需省级医院证明且符合条件;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暂予执行;居住地机关执行并加强监督;批准决定需抄送;可提出意见并重新核查;情况消失后需收监;死亡需通知监狱。
法律分析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权衡法律责任与社会复原的平衡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旨在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平衡法律责任与社会复原之间的关系。监外执行作为一种替代性刑罚方式,通过在特定条件下让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完成刑罚,旨在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还有助于减少再犯率。然而,在实施监外执行时,需要权衡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与社会的安全需求。因此,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需要明确界定资格条件、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以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的执行。同时,应加强社区支持和康复措施,帮助犯罪分子重建社会联系,并提供适当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促进其成功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结语
监外执行作为一种替代性刑罚方式,旨在平衡法律责任与社会复原之间的关系。它通过让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完成刑罚,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监外执行不仅减轻监狱系统压力,还有助于降低再犯率。然而,实施监外执行需要权衡法律责任与社会安全需求。因此,明确资格条件、监督机制和惩罚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公正、公平和有效的执行。同时,加强社区支持和康复措施,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成功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