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在我们国家是属于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通常情况之下为了保证债务能够得以实现,都会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国家在担保物权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明显的法律特征的,也就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是什么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意思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