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不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退货等义务;制造销售假药、劣药;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等。针对这些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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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开*,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开*,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