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依照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延期审理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人民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